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告 余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余祥順 間之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13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900元/平方公尺×132.4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3=60萬9,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