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772、9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第305條恐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妨害自由罪4罪、恐嚇罪3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4月4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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