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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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載至少應為20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億122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