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沛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