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仁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仁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