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易定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部分、②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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