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71號原告 孫珮桓 被告 張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