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聲請人 張崇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1-8│1│1000│├──┼────────────┼────────┼───┼────┤│000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2-0│1│1000│├──┼────────────┼────────┼───┼────┤│0003│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3-1│1│1000│├──┼────────────┼────────┼───┼────┤│0004│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4-3│1│1000│├──┼────────────┼────────┼───┼────┤│0005│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5-5│1│1000│├──┼────────────┼────────┼───┼────┤│0006│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6-7│1│1000│├──┼────────────┼────────┼───┼────┤│0007│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7-9│1│1000│├──┼────────────┼────────┼───┼────┤│0008│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8-0│1│1000│├──┼────────────┼────────┼───┼────┤│0009│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69-2│1│1000│├──┼────────────┼────────┼───┼────┤│0010│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8570-9│1│1000│├──┼────────────┼────────┼───┼────┤│001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D-23952-8│1│1000│├──┼────────────┼────────┼───┼────┤│001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29096-5│1│1000│├──┼────────────┼────────┼───┼────┤│0013│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29097-7│1│1000│├──┼────────────┼────────┼───┼────┤│0014│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8-ND-29427-9│1│1000│├──┼────────────┼────────┼───┼────┤│0015│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0-ND-30025-0│1│1000│├──┼────────────┼────────┼───┼────┤│0016│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ND-30856-0│1│1000│├──┼────────────┼────────┼───┼────┤│0017│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ND-30857-1│1│1000│├──┼────────────┼────────┼───┼────┤│0018│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350-2│1│500│├──┼────────────┼────────┼───┼────┤│0019│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X-606-5│1│500│├──┼────────────┼────────┼───┼────┤│0020│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8-NX-727-0│1│400│├──┼────────────┼────────┼───┼────┤│002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0-NX-838-7│1│540│├──┼────────────┼────────┼───┼────┤│002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NX-945-2│1│541│└──┴────────────┴────────┴───┴────┘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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