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3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 林志清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律師
陳玫均 蔡宗憲
參加人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富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25地號等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經被告以民國111年9月1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14680323號函予以核定,並自111年9月2日零時起生效(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15-21頁)。原告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計畫案,主張會議內容與被告登載紀錄內容不符,會議記錄從未經與會人員過目簽名,錄音檔延遲提供或提供,原處分所依證據是違法的等語。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果是原告勝訴,則參加人經原處分核定之系爭計畫案將失其效力,其權利、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