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上訴人 盧景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上訴人 胡家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待當事人陳報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汪曉君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呂筑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上訴人 盧景川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上訴人 胡家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待當事人陳報意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汪曉君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