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陳夢華 原告與被告 周凱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具體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賠償侵害肖像權及恐嚇費,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及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依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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