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75號
原告 曾麗學
被告 余柔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