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59號

聲請人 李曉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蔡**、蔡**、蔡**、蔡**、蔡**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土地謄本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二、另提出鹿草鄉松山段723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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