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CHENSUEMING(中文姓名:陳學明)
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ENSUEMING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ENSUEMING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原載「拘提」2字均應更正為「拘役」;又附表編號1至3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如各欄所示),而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6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行,行為時間係於民國109年11月間及110年2至3月間,並參以受刑人之動機、情節、行為手段及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程度,兼衡受刑人均受宣告為拘役刑、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前次定刑情形暨本案之恤刑程度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CHENSUEMING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2.27109.11.24110.03.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7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680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3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86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號110年度簡字第4821號判決日期110/06/23110/10/08111/01/28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86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號110年度簡字第48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30110/11/09111/03/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37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2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92號編號1-2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4169號定拘役40日(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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