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1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務人 吳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1月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冠興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本案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095%)(證二)加計加碼年率1%,利率為2.095%,唯依據勞動部111年3月22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為免增加勞工生活負擔,109年及110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維持不變(證二)。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1月4日應繳款日便未給付,尚積欠本金66,86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利率表、勞動部函、查詢單、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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