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3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96年10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
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