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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