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椲澄 (原名 陳仲禹 )債務人 簡彩淇 (原名 簡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椲澄(原名陳仲禹)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簡彩淇(原名簡琇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268,0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椲澄(原名陳仲禹)自民國107年8月3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16,4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簡彩淇(原名簡琇瑩)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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