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二、查報被告乙○○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被告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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