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 曾美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英屬維爾京│花旗(臺灣│104年11月5日│12,215元│0000000││││群島 商莎莎 │)商業銀行│││││││國際股份有│中和分行│││││││限公司台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