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永業新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事訓 代理人 張金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惠敏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環球事業有│臺灣銀行南│99年10月10日│10,500元│AC0000000││││限公司李│新莊分行│││││││志宏││││││├───┼─────┼─────┼──────┼─────┼─────┼──┤│002│美鈦國際有│合作 金庫丹 │99年8月10日│15,750元│ZD0000000││││限公司高│鳳分行│││││││ 燕妮 ││││││├───┼─────┼─────┼──────┼─────┼─────┼──┤│003│美鈦國際有│合作金庫丹│99年8月10日│1,575元│ZD0000000││││限公司高│鳳分行│││││││燕妮││││││├───┼─────┼─────┼──────┼─────┼─────┼──┤│004│美鈦國際有│合作金庫丹│99年8月10日│22,050元│ZD0000000││││限公司高│鳳分行│││││││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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