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高珮瑄

被上訴人即

原告成星資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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