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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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劉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蕎粔建築開發有│中國信託商業銀│晶光藝術玻│104年10月25日│2,680元│EM0000000│││限公司 沈子稜 │行中台南分行│璃有限公司││││├──┼───────┼───────┼─────┼───────┼─────┼─────┤│002│沈子稜│台灣中小企業銀│無│104年10月25日│55,701元│AE0000000││││行台南分行│││││├──┼───────┼───────┼─────┼───────┼─────┼─────┤│003│沈子稜│台灣中小企業銀│無│104年10月25日│552元│AE0000000││││行台南分行│││││├──┼───────┼───────┼─────┼───────┼─────┼─────┤│004│沈子稜│台灣中小企業銀│無│104年10月25日│11,016元│AE0000000││││行台南分行│││││├──┼───────┼───────┼─────┼───────┼─────┼─────┤│005│沈子稜│台灣中小企業銀│無│104年10月25日│50,347元│AE0000000││││行台南分行│││││├──┼───────┼───────┼─────┼───────┼─────┼─────┤│006│沈子稜│台灣中小企業銀│無│104年10月25日│9,843元│AE0000000││││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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