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5日或16│97年9月2日或3日│││日某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字第205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98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第3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3日│98年4月2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98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第39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