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8年12月24日簽發1張本票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5月
30日,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違約金按每100元每日1角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318│建│830.57│10000分之24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二層樓│50│50│平│鋼筋│7.│平│全部│││93│勝利街152號2│康市兵北│房鋼筋混│.3│.3│方│混凝│07│方│││││樓之3│段318地│凝土造│6│6│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兵北段14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4││兵北段1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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