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7號聲請人 黃孟淳 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玉環 即鼎強撞球器具行間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國定假日未休工資新台幣(下同)2萬1,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6,000元、延長工時工資24萬5,664元、資遣費費2萬9,899元、失業給付損失8萬6,400元、勞保老年給付損失10萬8,000元,共計50萬7,563元(原告聲明第1項誤載為50萬0,363元),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補提繳勞退金4萬2,78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5萬0,34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