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定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92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定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定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蔡定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妨害公務││││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5日│105年6月8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8284號│21733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3701號│││├───┼────────┼────────┼────────┤││判決│105年7月29日│106年1月1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3701號│││├───┼────────┼────────┼────────┤││確定│105年8月22日│106年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077號(│執字第3921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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