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癸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31號、105年度執字第7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癸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癸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吳癸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侵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8日│104年9月7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3815號│2316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交簡字│││││36號│第361號│││├───┼────────┼────────┼────────┤││判決│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交簡字│││││36號│第361號│││├───┼────────┼────────┼────────┤││確定│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5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01號│執字第7169號(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