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6號聲請人( 吳麗娜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㈥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聲請人配偶 陳進財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4年12月至105年12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㈨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㈩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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