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 盧聰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忠志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