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施昆朔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雲林縣麥寮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