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02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周銘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
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柒仟零
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