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玉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6、2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參伍壹公克、零點壹零壹參公克)及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玉斌所涉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6、2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分別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51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013公克)及殘渣袋1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謝玉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6、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中分別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粉末1包及殘渣袋1只,其中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35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83號鑑驗書1件在卷可憑;另查獲之白色粉末1包及殘渣袋1只,經送驗後,確認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13公克),此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82號鑑驗書1件在卷可憑;而殘渣袋1只與其內所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則上述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殘渣袋1只,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