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9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楊筑亘 即 楊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計算之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