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緯與告訴人 黃萬得 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晚間6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口,雙方因停車問題致生糾紛,黃萬得對陳政緯以台語稱:「你爸爸和你哥哥我都沒在怕,不然現在來打架。」
(涉嫌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陳政緯聽聞上開言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黃萬得辱罵:「你老頭子,你還能幹什麼,幹你娘。」,足以貶損黃萬得之人格尊嚴與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