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孫瑞妤
代 理 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
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