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8號抗告人 張秀月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遲至103年1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規定,本件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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