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被告 施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被告 施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