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原告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被告 施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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