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告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資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 戴某 等6人,其後雖提出家事陳報狀記載被告等人之身分資料,然尚非完整之民事起訴狀,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說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