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品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關於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原訴字第3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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