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品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暨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關於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原訴字第3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