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陳貞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9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明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付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