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李姿瑩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邱品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