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12號聲請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文彬葉舜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附表所示編號1-14、25-27本票之各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各發票日。
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481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 蔡文彬 109年11月3日490,000元未載CH4330992109年12月29日450,000元未載CH00000003109年9月7日150,000元未載CH4330984109年11月11日300,000元未載CH00000005109年5月20日300,000元109年5月29日CH4330956109年6月21日100,000元未載TH00000007109年8月21日100,000元未載TH00000008109年9月1日100,000元未載TH00000009109年9月10日100,000元未載CH43309710109年11月26日100,000元未載CH000000011109年11月20日260,000元未載CH000000012109年11月30日330,000元未載CH000000013109年12月13日270,000元未載CH000000014109年12月22日310,000元未載CH000000015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TH000000016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20日TH000000017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TH000000018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TH000000019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9月20日109年9月20日TH000000020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TH000000021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TH000000022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23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TH000000024109年2月26日200,000元110年2月20日110年2月20日TH000000025葉舜言110年1月22日800,000元未載CH000000026葉文彬&葉舜言110年2月19日300,000元未載CH000000027110年1月22日400,000元未載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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