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21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家蓁
被   告  曾勝富
兼法定代理  張麗玉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7月1日上午9時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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