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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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間履行契約等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新北市○○區○○段○○○○號及同地段209建號(新北市○
  ○區○○○街○○○號8樓)最新第一類謄本。並依此謄本所
  載所有權人個人資料補正除相對人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外的其他六名相對人的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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