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2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翔犯賭博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將
原本之銀元1千元(經折算為新臺幣3萬元)修正為新臺幣3
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
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三、爰審酌被告陳冠翔在賭博網站非法賭博財物,所為非是,併
考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