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上列聲請人與 雷莞 𨛯、 雷建彬雷心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並更正聲請狀雷莞𨛯、雷心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分別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行利率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64000元,及自109年2月27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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