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0號聲請人 王明珠 相對人 洪英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六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一六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一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次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查,聲請人所提出附表編號017至022之系爭本票,其發票日經塗改而未簽名蓋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惟其中月部分無法辨識確定之發票日期,參諸前揭判例意旨,系爭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4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提示日)│││├──┼───────┼────┼───────┼───────┼────┤│001│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7│├──┼───────┼────┼───────┼───────┼────┤│002│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6│├──┼───────┼────┼───────┼───────┼────┤│003│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5│├──┼───────┼────┼───────┼───────┼────┤│004│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4│├──┼───────┼────┼───────┼───────┼────┤│005│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3│├──┼───────┼────┼───────┼───────┼────┤│006│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2│├──┼───────┼────┼───────┼───────┼────┤│007│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571901│├──┼───────┼────┼───────┼───────┼────┤│008│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7月15日│105年7月15日│472700│├──┼───────┼────┼───────┼───────┼────┤│009│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472693│├──┼───────┼────┼───────┼───────┼────┤│010│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4年11月15日│104年11月15日│472692│├──┼───────┼────┼───────┼───────┼────┤│011│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15日│472699│├──┼───────┼────┼───────┼───────┼────┤│012│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5月15日│105年5月15日│472698│├──┼───────┼────┼───────┼───────┼────┤│013│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15日│472697│├──┼───────┼────┼───────┼───────┼────┤│014│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472696│├──┼───────┼────┼───────┼───────┼────┤│015│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472695│├──┼───────┼────┼───────┼───────┼────┤│016│104年2月16日│1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472694│├──┼───────┼────┼───────┼───────┼────┤│017│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472691│├──┼───────┼────┼───────┼───────┼────┤│018│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5日│472690│├──┼───────┼────┼───────┼───────┼────┤│019│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8月15日│104年8月15日│472689│├──┼───────┼────┼───────┼───────┼────┤│020│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472688│├──┼───────┼────┼───────┼───────┼────┤│021│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15日│472687│├──┼───────┼────┼───────┼───────┼────┤│022│塗改無法辨識│10,000元│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5日│47268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