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明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丙○在大陸地區之子,被繼承人丙○(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死亡,在台遺有財產,聲請人爰依法聲明繼承其遺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親屬關係公證書二份等為證。
二、查聲請人所提親屬關係公證書內,僅載明乙○○、 黃靜文 分別為「丙○」之子、孫女,就「丙○」之年籍住址、配偶姓名,及聲請人之母姓名、年籍等情事,均未記載,是自難據此逕認公證書內所載之丙○,即屬被繼承人丙○(民國十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從而,尚難據此逕認該兩位「丙○」為同一人,自難認聲請人確係丙○之繼承人,則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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