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 許家榮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
┌───────────────────────────┐│㈠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含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非前所提出之平均數額):││①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請詳細臚列各項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㈧聲請人配偶 陳曉佩 及受扶養權利人許誅謚、 許家銘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㈨聲請人配偶陳曉佩及受扶養權利人許誅謚、許家銘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㈩聲請人目前職業為何?近六個月之薪資所得資料(如薪資單││、存摺薪轉明細、由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預納郵費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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